“湖北聯投微財經”2024年第六期
發布時間:2024-09-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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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為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本公告,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以更好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一是擴大稅收政策適用范圍,將原來支持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政策的適用范圍,適當擴大至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與其他稅收形成合力,加大對改制重組的政策支持力度。二是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均可按規定享受印花稅支持政策,體現政策公平和統一,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同時取消不必要限制條件,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三是細化稅收政策適用情形,區分企業改制,企業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事業單位改制等具體情形,明確了營業賬簿、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印花稅稅目政策和適用條件,提高稅收政策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內容提要:隨著彩票品種日益豐富,游戲規則趨于多樣,為便于購彩者進一步了解彩票中獎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體育總局聯合制發本公告,主要包括一是繼續執行對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二是電腦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戲中獲得的全部獎金為一次中獎收入,即開型彩票以一張彩票獎金為一次中獎收入。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
內容提要: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研究完善了市內免稅店政策,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針對現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現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現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作出相關規定;同時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稅〔2024〕21號)
內容提要: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不斷擴大“零關稅”商品范圍,加大封關運作壓力測試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藥品、醫療器械“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主要包括全島封關運作前,對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以下稱先行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認定的醫療機構、醫學教育高等院校、醫藥類科研院所(以下稱有關單位),進口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并按本政策規定使用的,可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有關單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可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提出申請。本通知僅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適用,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提要:8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印發《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解答》共4部分15條,就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總體要求,欺詐發行證券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認定等問題提出明確意見。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5號——簡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證函〔2024〕2391號)
內容提要:9月11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5號——簡明信息披露》,本次指南的發布旨在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及有效性,降低優質實體信息披露成本,提升融資效率。《簡明信息披露指南》明確了優質主體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申報材料編制和存續期信息披露的簡化安排,引導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循重要性、針對性原則,重點披露有利于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的事項。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 ? ? ? ? ? ? ? ? ?
解讀:為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 號),明確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中營業賬簿、各類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政策,并界定了政策適用范圍,以更好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
一、政策要點
(一)關于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1.原來已繳納過印花稅或經國務院批準的重組項目免征印花稅
(1)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原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不再繳納印花稅。
(2)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2.原來未繳納過印花稅的正常繳納
(1)除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外,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2)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經評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3)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股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1.對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2.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進行行政性調整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3.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適用范圍
1.企業改制,具體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改制后,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
2.事業單位改制,是指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后,其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
3.上述公司、企業必須是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4.本公告所稱企業重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等。
(1)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適用該款規定。
(2)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
(3)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4)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5)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之間。
(五)執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 年10 月1 日起執行至2027 年12 月31 日。
(六)具體觀察
改制重組是各類經營主體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方式,我國目前的法規對改制重組中印花稅的支持范圍偏窄,該政策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以更好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將原來支持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政策的適用范圍,適當擴大至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與其他稅收形成合力,加大對改制重組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時對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均可按規定享受印花稅支持政策,體現政策公平和統一,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國家通過出臺上述法規,進一步激發了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
問題1:超出營業執照范圍的真實業務能否開具發票?
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2:企業持有固定資產期間發生增值或者減值,能否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
解答: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3:納稅人如何辦理跨省遷移?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2〕87號)的規定:“二、優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優化遷出流程。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后,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省(市)遷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信息,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后,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優化遷入流程。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信息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并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納稅人下列信息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采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產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信息。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遷移前后業務的辦理可參照《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4:稅務強制執行適用的前提條件?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四十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5:房產產權屬于我司和集團另一企業共有,共同裝修發生的統一裝修費能否在兩家公司稅前扣除?
解答:房產產權屬于我司和集團另一企業共有,共同裝修發生的統一裝修費可按照以下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適用主體:普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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