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聯投微財經”2024年第七期
發布時間:2024-11-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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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
內容提要: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內容提要: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關于推進鐵路客運發票電子化改革的要求,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決定在鐵路旅客運輸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提要: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關于推進民航客運發票電子化改革的要求,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在民航旅客運輸服務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提要:為加強大齡失業人員保障,支持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就人員范圍、支付標準、政策告知、經辦服務、停繳情形、風險防控等問題進行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執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內容提要:為了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引導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有序規范實施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市內免稅店經營品種的公告(海關總署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3號)
內容提要:為規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現公布市內免稅店經營品種,主要包括食品、飲料、酒、紡織品及其制成品、皮革服裝及配飾、箱包及鞋靴、表、鐘及其配件、附件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財稅要聞
上交所制定《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
內容提要:11月7日上交所制定《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下稱《行動方案》)。《行動方案》一是更加關注環境保護,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將節能減排、循環經濟,以及供應鏈共創等關鍵要素納入企業的核心運營理念中;二是更加關注鄉村振興,積極推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結合自身的資源稟賦與所處行業的特點,通過資金幫扶、消費幫扶、產業幫扶、就業幫扶、人才振興、涉農貸款、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等多種舉措,促進當地產業的可持續;三是更加關注供應鏈安全,打造共建共贏生態系統。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在供應商篩選標準中充分考慮ESG因素,對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實施分類管理,保證供應資源和產品質量的穩定提高,圍繞打造綠色供應鏈,推進價值鏈降碳減排,塑造更加可持續、更有韌性的供應鏈體系。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政策措施》
內容提要:1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政策措施》(《若干政策措施》)。會議指出,要切實做好促進外貿穩定增長工作,為經濟持續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撐。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擴大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規模和覆蓋面,用足用好小微外貿企業政策性貸款,在授信、放款、還款等方面持續改進對外貿企業的金融服務,優化跨境貿易結算,幫助企業提升匯率風險管理水平。要壯大外貿新動能,促進跨境電商發展,推進海外智慧物流平臺建設。要強化外貿企業服務保障,推動綠色貿易、邊民互市貿易、保稅維修創新發展,提升外貿海運保障能力,加大對外貿企業減負穩崗的支持力度。要吸引和便利商務人員跨境往來,穩妥推進與更多國家商簽互免簽證協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解讀:《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提出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此次試點主要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綠色稅收體系。
一、內容解析
(一)征稅對象
《辦法》中的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是指地表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地下水資源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也不包括地熱、礦泉水和天然鹵水等按礦產品征稅的資源。
(二)基本計算方法
《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的基本計算方法,為稅收征管提供了清晰的依據。同時,針對不同取用水類型(如疏干排水、城鎮公共供水、水力發電、冷卻取用水等)設計了不同的計算公式,體現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三)稅額標準
針對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辦法》中提到在稅額標準方面,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差別稅額的設置,體現了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有助于引導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水資源保護,共同推動綠色發展。
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通過實行差別稅額,也就是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制定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方法,有效引導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我國總體水資源利用效率。
(四)免征或減征具體情形
《辦法》詳細列出了免征或減征的具體情形,包括農業生產取用水、特殊單位取用水、生態取用水、高效工業用水等,為納稅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導。同時,規定也注重農業生產和生態保護,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體現了對農業和環境的重視。此外,允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減征部分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增強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上,《辦法》既考慮了正常取用水的情況,也考慮了未經批準取用水的情況,確保了稅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嚴謹性。同時,申報繳納期限的設定也充分考慮了不同納稅人的實際情況,提供了按月、按季、按次和按年等多種申報繳納方式。
(六)征稅機制
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需信息共享、征管協同。《辦法》中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明確說明了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使用規則、水量申報納稅規則和部門協作征稅機制的建立。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辦法》相關規定負責取用水監督管理。例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定期將其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分析比對,針對數據異常等問題,提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并出具復核意見。
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運行維護、檢定或校準、計量質量保證與控制,對其取水計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在申報納稅時,按規定同步將取水計量數據通過取用水管理平臺等渠道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七)自來水價格規定
《辦法》中關于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的規定,體現了政策制定者對水資源管理和公共供水企業運營成本的深入考慮。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有助于保持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的用水價格穩定,減輕了民眾負擔。其次,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明確了稅收的引導作用,可以激勵供水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漏損,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這一措施不僅有助于水資源保護,還能促進供水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操作提示
(一)水資源稅征收范圍與方式
《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即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水資源稅。征收方式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主要依據實際取用水量來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取用水有不同的計算公式,例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力發電取用水、冷卻取用水等,都有各自具體的計算方法。此外,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負責其運行維護、檢定或校準,確保計量數據的準確性。
(二)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及調整
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來確定。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的取用水、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等行為,將從高確定稅額。同時,對特種取用水,如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也將從高確定稅額。此外,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將從低確定稅額。納稅人取用水資源適用不同稅額的,應當分別計量實際取用水量,否則將從高適用稅額。
(三)水資源稅的免稅、減稅與申報繳納
《辦法》規定了若干免稅和減稅的情形,例如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軍隊武警部隊取水、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等免征水資源稅;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可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納稅人需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實際取用水量,否則將不予免稅和減稅。水資源稅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需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協作征稅機制,共同確保水資源稅的準確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 ? ? ? ? ??
解讀: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有序推進鐵路、民航等領域發票電子化。為落實上述要求,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鐵集團聯合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 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2024年第8號)。鐵路旅客運輸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將降低發票使用成本,提升發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滿足廣大旅客便利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需求。
一、內容解析
(一)該政策是鐵路客運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重要舉措,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鐵路客票發售和預定系統辦理售票、退票、改簽業務時,可開具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這既方便了旅客,也提高了效率,同時有助于稅務管理和數據追蹤,是鐵路現代化和數字化進程中的一大進步。
(二)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全面數字化的產物,包含了詳盡的基本內容,如發票號碼、開票日期等關鍵信息,以及購買方、旅客身份、行程詳情和票價等,通過二維碼實現快速驗證,提升了發票的準確性和便捷性。
(三)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發票號碼設計科學且詳細,20位的號碼中,前兩位標識年份,便于時間管理;3至4位代表行政區劃,有助于地域區分;第5位指示開具渠道,確保來源清晰;而6至20位則作為業務順序編碼,保證了每張發票的唯一性,設計規范且高效。
(四)該政策體現了鐵路服務的便捷性和現代化。旅客在完成行程或辦理退票、改簽后,能輕松通過12306平臺獲取電子發票,而企業也依據旅客提供的信息準確開具,既方便了旅客報銷,也提高了鐵路部門的工作效率,是數字化轉型的又一實例。
(五)通過12306平臺下載或電子郵件交付電子發票,不僅節省了旅客的時間,還提高了發票的獲取便利性。旅客可隨時查詢、下載和打印,提升用戶體驗,是鐵路服務智能化的重要體現。
(六)該規定明確了電子發票在鐵路報銷中的應用,鼓勵全流程無紙化處理,體現了對數字化辦公的推動。同時,為照顧過渡期需求,允許2025年9月30日前的紙質報銷憑證繼續使用,但禁止重復開具,保障了旅客權益,也確保了財務管理的規范性。
(七)此規定體現了稅收政策的與時俱進,明確電子發票在增值稅抵扣中的合法地位,便利了納稅人。同時,對2025年9月30日前的紙質報銷憑證也給出了明確的稅務處理指導,確保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助于企業合理安排稅務事宜。
(八)該規定針對電子發票換開情況,明確了紅字發票的處理流程。根據購買方是否已確認和入賬,分別制定了操作流程,并特別指出若已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需先轉出稅額,確保稅務處理的準確性和規范性,體現了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和電子化趨勢。
(九)國鐵集團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共享,確保了電子發票的及時傳輸和查驗。購買方可通過多種途徑便捷地管理電子發票,旅客也能通過個稅APP輕松查詢和下載,整體提升了發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十)該規定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何對鐵路電子客票進行稅務處理,包括用途確認、進項稅額抵扣及申報填寫,體現了稅務管理的規范性和電子化趨勢。這有助于企業準確、高效地完成稅務申報,同時也促進了稅收征管的數字化進程。
二、操作建議
(一)電子車票與紙質車票的銜接為保持平穩過渡,8號公告設置了過渡期,即2025年9月30日之前,實行“紙電并行”。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仍可使用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報銷。購買方憑紙質報銷憑證入賬,仍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即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注意:過渡期內,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不可重復開具。
(二)8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取得的紙質退票憑證未作為財稅2019年第39號進項稅額抵扣憑證,而是僅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8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通過該條可以看出,8號公告規定取得電子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仍然為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因此針對退票費,建議取得品目為“其他現代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1:乘坐飛機的旅客如需報銷應取得何種憑證?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號)規定:“五、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按規定取得電子行程單或其他發票。乘機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紙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紙質行程單)仍可報銷入賬,紙質行程單、電子行程單、其他發票三者之間不可重復開具。鼓勵購買方收到電子行程單后,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相關要求,實現對電子行程單的全流程無紙化處理。
……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2:企業如何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解答: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業、大型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均可享受。繳費人不用額外提出申請,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實申報繳費即可。在符合繼續降低費率條件的地區,社保部門、稅務部門將及時調整系統參數配置,讓企業免申請即可直接享受降費政策,確保政策紅包第一時間送達繳費人。
2023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明確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該政策為普惠性政策,包括中小微企業、大型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均可享受,繳費人無需申請直接申報繳費即可享受降率優惠。
2024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0號)規定,延續實施階段性降費率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延續實施一年,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3:納稅信用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M級納稅信用為新設立納稅人或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何減免優惠?
解答:一、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條規定,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可按規定辦理退費。
適用主體:普適
問題5: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備注欄,是否可以抵減銷售額?
解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規定:“二、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適用主體:普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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